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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 mg/kg)。该指令涉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及木制玩具。
1.PCP(五氯苯酚)概述
PCP(五氯苯酚)是纺织品、皮革制品、木材、织造浆料和印花色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防霉防腐剂。作用:1、防霉2、防腐3、防虫4、杀菌。
2.PCP(五氯苯酚)的危害:
经动物试验证明PCP(五氯苯酚)是一种强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如人类在穿着残留有PCP(五氯苯酚)的纺织品时,会通过皮肤在人体内产生生物积蓄,不仅对人类造成健康威胁,而且PCP在燃烧时会释放出臭名昭著的二恶英类化合物,会对环境造成持久的损害。
3.PCP(五氯苯酚)的限值
中国的生态纺织标准和国际生态纺织协会的oeko-tex标准100均对纺织品中的PCP残留量规定了不得超过0.5mg/kg(婴幼儿用品不得超过0.05mg/kg)的限量。
LFGB法规对PCP的限值是不大于0.1mg/kg。
4.相关检测标准:
GB/T 22808-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
GB/T 25002-2010 纸、纸板和纸浆 水抽提液中五氯苯酚的测定
LY/T 1985-2011 防腐木材和人造板中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方法
SC/T 3030-2006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N/T 2204-2008 食品接触材料 木制品类 食品模拟物中五氯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什么是AZO偶氮化合物
AZO偶氮化合物是偶氮基-N=N-与两个烃基相连接而生成的化合物,其通式为R-N=N-R。生活中与AZO偶氮化合物有关的名词有:azo free,azo free certificate,azo free test,azo染料,azo dye 等。 涉及AZO偶氮化合的材料主要有:布料、皮革、油漆、塑料、橡胶、着色剂等。
AZO偶氮化合物的结构及形成
AZO偶氮化合物具有顺、反几何异构体;反式比顺式稳定,两种异构体在光照或加热条件下可相互转换。AZO偶氮化合物主要通过重氮盐的偶联反应制得;氢化偶氮化合物和芳香胺在氧化剂(如NaOBr、CuCl2、MnO2和Pb(OAc)4等)存在下,可被氧化为相应的偶氮化合物;氧化偶氮化合物和硝基化合物在还原剂(如(C6H5)3P、LiAlH4等)存在下,也可被还原为偶氮化合物。偶氮基是一个发色团,偶氮染料是品种最多、应用最广的一类合成染料。有些AZO偶氮化合物可用作分析化学中的酸碱指示剂和金属指示剂。有些AZO偶氮化合物可用作聚合反应的引发剂,如偶氮二异丁腈等。
AZO偶氮的危害及限制
很多AZO偶氮化合物有致癌作用,如曾用于人造奶油着色的奶油黄能诱发肝癌,属于禁用;作为指示剂的甲基红可引起膀胱和乳腺肿瘤。有些偶氮化合物虽不致癌,但毒性与硝基化合物和芳香胺相近。 为保护人类健康,提供消费者安全,荷兰、奥地利和德国已经先后采取了强制性规则以禁止在消费品中使用含偶氮的着色剂。2002年9月11日和2003年1月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也公布了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限制在某些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具有致癌作用的偶氮着色剂,禁止销售用受限制含偶氮着色剂着色的商品。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逐步被编入各国法律,并分别已经于2003年9月11日和2004年6月30日生效。在22种芳烃胺中,一种或多种芳烃胺内的偶氮着色剂(芳烃胺)含量应低于30mg/kg。此外,索引编号为611-070-00-2的蓝色着色剂在任何产品中的含量应限定在1000mg/kg以内。
目前AZO FREE偶氮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监控项目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德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的法令规定,凡是进入德国的皮革、纺织品必须进行AZO检测,紧接着欧
盟部分国家纷纷效法。目前欧盟禁用的二十四种致癌芳香胺染料包括:
1、4-氨基联苯
2、联苯胺
3、4-氯-2-甲基苯胺
4、2-萘胺
5、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
6、2-氨基-4-硝基甲苯
7、2,4-二氢基甲醚
8、4-氯苯胺
9、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3,3‘-二氯联苯胺
11、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2、3,3‘-二甲基联苯胺
13、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4、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5、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16、4,4‘-二氨基二苯醚
17、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8、2-甲基苯胺
19、2,4-二氢基甲苯
20、2,4,5-三甲基苯胺
21、4-氨基偶氮苯 22、2-甲氧基苯胺 23、2,4-二甲基苯胺
24、2,6-二甲基苯胺
AZO偶氮化合物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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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环芳烃(PAHS)
多环芳烃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多环芳烃是分子中含有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包括萘、蒽、菲、芘等 150余种化合物。英文全称为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简称PAHs。有些多环芳烃还含有氮、硫和环戊烷,常见的多环芳烃具有致癌作用的多环芳烃多为四到六环的稠环化合物。国际癌研究中心(IARC)(1976年)列出的94种对实验动物致癌的化合物。其中15种属于多环芳烃,由于苯并[a]芘是第一个被发现的环境化学致癌物,而且致癌性很强,故常以苯并(a)芘作为多环芳的代表,它占全部致癌性多环芳烃1%-20%。
概念-REACH法规: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最终投票表决,并已正式颁布,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它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种化学物质,要求年生产量或进口量达到或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或“新”的化学物质都要进行注册,以提供相关的使用安全性信息。 REACH几乎涉及所有(除食品、药品、农药)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如何面对挑战?如何应对REACH的注册、通报、许可和限制要求?预计未来几年,将面对大量的材料安全数据表(SDS),怎样判断SDS是否符合REACH要求?
根据化学品的注册、评估、限制和授权(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 (SVHC)是除了限制物质以外需要加以控制的有害物质 (附录XVII)。它们是第1和2类致癌、致诱变、致生殖毒性物质 (Cat. 1 and 2 CMR)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 (PBT) ;高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物质 (vPvB) 或需相等关注物质(如:扰乱内分泌物质)。由于供应链和生产过程的复杂性,SVHC 可能会不经意地被引入到各种各样的消费品中。为了保证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欧洲公司已经开始要求他们的供应商提供检测产品的SVHC的结果。
通报-对于检测超标的产品和公司将被记录通报 对于含有任何SVHC超过0.1% (w/w)并每年生产或进口总量超过1吨的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都必须通报欧洲化学委员会。目前对各类产品的中SVHC限用物质要求已经升级到151项之多。
REACH时间表:
2007年6月1日 |
REACH法规开始实施 |
2008年6月1日 |
开始预注册 |
2008年10月28日 |
第一个SVHC清单公布 |
2008年12月1日 |
预注册结束 |
2010年11月30日 |
在欧盟的生产量或进口量>1000吨/年的物质、CMR 1、2类且≥ 1吨/年的物质和对水生生物毒性强且≥100 吨/年的物质的注册截止日 |
2010年12月1日 |
高度关注物质(SVHC)开始通报 |
2013年5月30日 |
在欧盟的生产量或进口量>100吨/年但<1000吨/年的物质的注册截止日 |
2018年5月30日 |
在欧盟的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年但<100吨/年的物质的注册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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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概念
RoHS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
RoHS是进入欧盟市场产品及材料的环保证明,该指令属于强制要求涉及该指令的产品或材料不能出具RoHS环保证明将无法进入市场销售。如果你的产品被提出RoHS要求或将要销往欧洲市场,请与我们联系尽早办理权威RoHS报告证明。
2003年2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以2002/95/EC号文正式公布该指令
2006年7月1正式进入强制实施阶段
RoHS主要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六种有害物质进行限制。
RoHS指令提出意义在与配合WEEE指令提倡环保节约能源。
WEEE是《电子电气产品的废弃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2005年8月13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其主要目的是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其次是为方便废弃物进行再回收、再使用、再制造,减少资源浪费。
注:涉及RoHS的欧盟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波兰、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欧盟RoHS指令涵盖产品范围
家用电器、照明电器、IT和电信设备、电动工具、五金配件、低压电器及电子元器件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
欧盟RoHS测试规定的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及测试方法
欧盟规定的各项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均质材料中为:
镉Cadmium(Cd) 100PPM
铅Lead(Pb) 1000PPM
汞Mercury(Hg) 1000PPM
六价铬Chromium hexavalent(Cr6+) 1000PPM
多溴联苯PBBs 1000PPM
多溴联苯醚PBDEs各为 1000PPM
- PPM:固体的浓度单位 1PPM=1毫克/千克
- 均质材料:就是用物理方法无法再进行细分的材料
RoHS测试分类
按照材料分类,RoHS在测试的过程中可把材料分为金属、非金属两大类,
按照2002/95/EC的要求金属需要测试完镉、铅、汞、六价铬(四项)构成完整的RoHS报告
非金属需要测试完镉、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六项)构成完整的RoHS报告
按照测试方法可分为光谱扫描方法和化学方法,光谱扫描提取区间性结果
化学方法可分析出各重限制物质的具体含量。
按照产品的材料构成RoHS可分为原材料测试、半成品检测,整机检测
RoHS相关指令
94/62/EC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名: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适用范围:
1.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放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
2.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本指令所用名词定义:
1.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包括从原材料到加工货物,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应被认为是组成包装。 “包装”只包括: (a) 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包装作为最后用户或消费者所购销售单位的一部分(b)组合包装或第二次包装,即包装用于在销售时,将一定数量的销售单位进行分组,而无论其是否会销售到用户或消费者,或是否只作为在将近销售的时候补充架上的手段;包装可以从产品移去而不影响它的特性。 (c)运输包装或第三次包装,即包装用于方便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位或组合包装以防止实际搬运和运输损失。运输包装不包括道路、铁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废弃物定义所覆盖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排除生产剩余物。
实施日期:1999-9-3
补充: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在每种均质物质中铅/汞/镉/六价铬四种重金属之和不超过100PPM.
美国CONEG
CONEG全称美国东北州州长联合会(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
CONEG是于1976年由美国东北部8个州的行政长官成立的无党派地方组织,CONEG的资源节省委员会最早于1989年为减少包装及包装中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了一个地方性法规,开始是在CONEG所属的8个州实施,到2004年这一法规已经逐渐被全美19个州所接受,现在其他一些州甚至包括美国国会已经起草有关该方面内容的立法,这个法规就是在业界非常有影响力的TPHC(The 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俗称CONEG包装测试,该法规的内容现在已经被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为<<包装用品之毒性要求>>
目前该法规限制包装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四种重金属的总和不超过100mg/kg(100PPm).
RoHS 2.0 介绍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HBCDD 六溴环十二烷
DEHP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3.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5.豁免机制
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
— 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6.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相关生产商应该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