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三五”颁发以来大力发展自愿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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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14:34:28

自“十三五”颁发以来大力发展自愿性认证

  自愿性认证的性质: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自愿性认证标准: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条例的规定。

  自愿性证明方式: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

  产品质量认证有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与自愿性认证之分。强制性认证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政府管理行为,故也可称之为强制性管理下的产品认证,因此,它的程序和自愿性认证基本相似,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对未列入CCC认证范围内的其他产品可以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

  日前由质检总局、认监委、发展改革委等32个部委发布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把大力发展自愿性认证作为“十三五”时期产品认证的发展方向。

  根据规划,国家认监委将在“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支撑工程和绿色发展支撑工程,在航空航天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节能汽车、现代农业装备等领域建立一批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项目),着力突破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领域认证认可关键技术,加快推进应急产品、铁道及轨道交通产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

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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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质检总局、认监委会同相关部委,正在着手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统筹兼顾产品节能与减排、环保等绿色发展的不同技术要求,解决目前绿色产品标准不统一、认证种类繁多、社会认知度不高等问题,从根本上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绿色生产与消费。

  产品认证是由第三方对产品及服务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的重要信用保证形式。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我国产品认证行业在创新能力、满足产业需求、工作有效性、市场采信等诸多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认证对市场主体的增值效应尚不明显,认证制度供给存在低端重复问题。

  为了确保认证的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将要求认证机构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自觉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监督,承担认证结果失实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且设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认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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